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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规范和加强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规范和加强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6-07-20 02:23:52

    本报讯(记者汪慧珊)三亚日前出台《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根据《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规定和列入我市产业目录的文化产业门类,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有竞争优势、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包括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培养骨干文化企业;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扶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保护开发利用;对生产具有三亚特色和展示三亚形象的戏剧、文学、广播、电影、电视剧、影视栏目、出版等文化艺术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投资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健康体育、广告会展等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地方特色、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潜力大的新兴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和个人予以奖励。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和绩效奖励。当年度申请资助的项目只能享受一种资助方式。专项资金资助的最高额度每年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种资助方式给予一次性扶持,对成长好、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项目需要继续扶持的,可继续申报一种资助方式,扶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原因需超过的,由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议定;同一项目贷款贴息可根据实际贷款情况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据悉,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我市纳税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国有文化企业、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直接向市文化办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7日印发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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